朗新科技: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
朗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 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指引》以及《朗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》、《獨立董事工 作細則》等有關規定,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,我們已認真查閱了公司相關會議資 料,現對會議所涉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: 一、 關于回購注銷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獨 立意見 經核查,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原1名激勵對象因離職而已不 再具備激勵資格,根據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的規定,其已獲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。公司本次回購注銷行為符合公 司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以及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》 等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益。我們同意對上述限制 性股票進行回購注銷。 二、 關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三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 件成就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,公司層面2019年度業績已達到考核目標,45名激勵對象所屬業務 單元業績完成率沒有達到100%,其余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實際業績完成率均 為100%及以上。2名激勵對象個人考核結果為“良好”以下,其余激勵對象個 人業績考核結果均為“良好”及以上。根據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》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,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所需滿足的公司層 面業績考核條件、各業務單元層面及個人層面績效考核條件均已達成,且公司及 激勵對象均未發生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中規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。本次解除限售符合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中的有關 規定,激勵對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資格條件,其作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主 體資格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。上述議案的決策程 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會議程序合法、決議有效,符合 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。 三、 關于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獨立意見 1、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 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審議該事項的董事會會議表決程序合法、合規。 2、本次回購股份用于后期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,能夠充分調動公 司核心骨干人員的積極性,進一步完善公司長效激勵機制,提高員工凝聚力和公 司競爭力,同時有利于提升投資者信心,維護中小股東利益,有利于公司的長遠 發展。 3、結合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、財務狀況分析,使用自有資金回購股份不會 對公司的經營、財務、研發、債務履行能力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,不會導致 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,也不會改變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,股權分布情況仍然 符合上市的條件,回購方案具備可行性和必要性,回購價格公允合理,不存在損 害公司及全體股東,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。綜上,獨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自有資金回購部分公司股份事項,并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辦理此次回購事宜。 獨立董事:林中、趙國棟、林樂 中財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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